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所得

一、所得税会计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会计处理和税法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以下是延伸辅导知识:

会计和税法的原则、目的不同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1)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即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在于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2.对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共有4种方法可供选择,分别是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一定期间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即: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按照我国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债务法实质上是一种利润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都是依照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1)递延法

它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种。递延法下,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采用递延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①本期应交所得税;

②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存在下列计算等式: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式中,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2)利润表债务法

我国原《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债务法”指的是利润表债务法这一种方法,它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种。

在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采用利润表债务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①本期应交所得税;

②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③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存在下列计算等式: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式中,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或=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3)与资产负债表法的比较

以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种误识,认为利润表债务法是最先进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其实,从利润表债务法与递延法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利润表债务法试图通过调整因税率变动以及开征新税对企业递延税款期末余额造成的影响,如实反映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负债或拥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由于利润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从一开始资产(负债)确认即采用倒挤的方式,而不是严格按照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去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因此,可以讲,利润表债务法是采用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想要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没有满足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从会计科目设置看,我国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未单独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递延税款”科目,倾向于将递延所得税项目作为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而非资产或负债。“递延税款”科目更多地体现了余额项目的性质,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要素。

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所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比较这两种差异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核算方法之间的一些差别:

①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

②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出发,通过倒轧计算得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简化了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简单来讲,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计算等式: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3.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确立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订阅解锁TA的全部专属内容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qfhqj/6893.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