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简介
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S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申报品名:新会陈皮粉,申报商品编码:,申报规格型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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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法:粉末,申报数量:千克,申报总价:美元。
经查验,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02案例复盘
新会陈皮粉,也称新会陈皮研磨粉。字面理解,就是用新会陈皮研磨成粉末。
新会陈皮粉通常是用三年以上的片状新会陈皮进行精细化打粉处理。
看子目.1植物液汁及浸膏,感觉“浸膏”似乎与陈皮粉不太一样。
13.02 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酯;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其他胶液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
— 植物液汁及浸膏:
11 ——鸦片
12 ——甘草的
13 ——啤酒花的
14 ——麻黄的
19 ——其他
而子目.30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在《税则注释》中,也包括果皮粉。
11.06 用品目07.13的干豆或品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10 — 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
20 — 用品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
30 — 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
三、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坚果用于制粉的主要品种有栗子、杏仁、椰枣、香蕉、椰子及罗望子果。
本品目也包括果皮粉。
在品目08.14中也做了详细说明
08.14 柑橘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
最常见的食用柑橘属果皮为柑橘(包括苦橘或塞维利亚橘)皮、柠檬皮及香橼皮。这些果皮主要用于制蜜饯或提取精油。
本品目不包括果皮粉(品目11.06)及蜜饯果皮(品目20.06)。
03案例启发
企业为何会选择品目13.02,这是需要反向思考,比如下面“印楝素原粉”的归类决定,说明是符合“植物液汁及浸膏”的描述。
相关编号:D-1---
决定税号:
商品名称(中文):印楝素原粉
商品名称(英文):Azadirachtinpowder
商品名称(其他):
商品描述:印楝素原粉是一种从楝科乔木印楝树的种仁榨油后的油饼中提取分离得到的天然产物。其生产工艺流程为:以不需脱壳和干燥的印楝种子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分离→油饼加溶剂粗萃→粗萃液经分离器分离→印楝粉(浅黄色粉状)。进口后需将该商品用溶剂溶解,与乳化剂(主要成分为聚氧乙烯醚类)混合→过滤→包装而制成具无公害杀虫及杀菌作用的0.3%印楝素乳油。
归类意见:从该商品的萃取工艺流程来看,“印楝素原粉”是用溶剂提取的植物产品(印楝素含量40%~45%),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13.02的条文注释,因此应归入品目13.02。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13.02的描述,商品不符合从植物产品中制得的胶液及增稠剂的特性,因此不能归入税则号列.。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年第一期(归类决定编号:Z-)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税则注释》子目条文:植物液汁及浸膏
《协调制度》英文原文:Vegetablesapsandextracts
台版注释: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韦氏词典:
a:通过物理或化学过程提取(某些东西,如果汁或组成元素)
b:用溶剂处理以除去可溶性物质
“浸膏”是一个特定的词,结合注释中关于“浸膏”描述:用溶剂从植物中提取的植物产品,归类决定用萃取工艺制得,符合品目13.02描述。
而陈皮粉没有“萃取工艺",因此不能归入品目13.02,由此可见,在确定一个商品的编码时,不能从名称上做简单判断,虽然都叫“粉”,但工艺流程不同。
该企业出口商品,最终海关按影响统计进行处罚,再从出口退税看,应该都是“13%”,如果出现有退税率差,那就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管理,那将会“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来源: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