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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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并公布涉及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

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权案

(入选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年10月,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共生产豆腐皮产品箱,结算价格12.4元/公斤,货值金额元。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石屏县范围内,不是合法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用标企业。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对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超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许可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元行政处罚,并依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典型意义

当前,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认识普遍还不高,随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越来越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教育引导本地区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沾化区某商贸公司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原产地案

(入选山东滨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年5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委托青岛亚鑫达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大米外包装袋个,内包装袋个,其中,外包装袋带有“五常稻花香大米”“原料采自原产地”字样。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委托加工并销售稻花香大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向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年5月22日,收到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的回复》,该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市,而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连万家稻花香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相关规定,罚款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通过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地理标志执法的同时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假、防假、拒假能力,营造支持打假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入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年12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新会区某陈皮茶业有限公司加工茶制品及代用茶一批,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新会陈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在其实体店的产品包装上加贴后,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元。年1月15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上述未经核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新会陈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小青柑茶和新会陈皮、没收违法所得元和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BORDEAUX”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入选山东省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号“BORDEAUX”商标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至年7月20日。年9月1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ml/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等三款产品上使用“BORDEAUX”字样。经查,当事人受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涉案货值元。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BORDEAUX”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mL/瓶)60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瓶,并处罚款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及委托生产方均非该商标的集体成员,无权使用该集体商标。本案的查处,既展现了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同保护理念,又是山东省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入选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寿县市场监管局在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首个假冒区域外地理标志案件,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并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域外的案件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某一产品一经申请地理标志,就代表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于这一产品质量上的肯定,同时在申请的地域范围之内的所有同种产品都具有相应的品牌价值。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作物,地理标志产品如何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对于市场中存在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行为,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查处违法产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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