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取代了《会计准则15——建筑合同》在建筑合同中的收入确认和成本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自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未完工的工程核算在新旧准则过渡过程中该如何衔接?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进度要求:
(1)自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自年1月1日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
(3)自年1月1日起: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
(4)自年1月1日起: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
(5)自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6)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注:上述小型企业标准是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科目变化
新收入准则科目变化如下: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合同履约成本”,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
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增设“合同结算”科目,“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
“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
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
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一般是借方金额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与结算存在时间差异,可以理解为“合同结算”作为结算的款项转入收入的过渡科目(贷方)或作为已确认收入的款项转入应收账款的过渡科目(借方)。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反映企业合同成本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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