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下的收入,会计准则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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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强哥说会计

分期收款方式下的收入,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何不同。

举个例子

年初,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价格万元,分3次于每年底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万元。在现销方式下,价格为万元,增值税率17%。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为简化,做会计科目时金额单位使用万元,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用万元的):

1.年初,销售实现时:

会计分录1: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30

会计分录2: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年底收到货款和增值税额时:

会计分录3:

借:银行存款70.2

贷:长期应收款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对于以上会计科目的分析: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采用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合同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可以理解为利息收入。

本文不讨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处理,仅仅探讨与收入有关的会计科目的理解。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照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所以就出现了会计分录1和会计分录2,之所以用这样的会计处理,是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所以必须牢记。

但是,增值税计税基础和所得税计税基础却与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以此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会计准则关于分期收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

所以在会计分录1中,只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会计意义上的收入,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按照会计意义上的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分录中在确认会计收入的同时并没有计算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时间并不一致。

在会计分录3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款项,这时候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就要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关于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录1和2中,只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但是分期收款方式下,税法意义的收入确定与增值税计税基础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意义的收入确认也是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所以,对于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得来的会计利润,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同理,因收入所发生的成本也需要同比例确认调整。

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总结

分期收款方式下,如果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分期确认成本,按照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是按照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及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三者之间的差异问题,关于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增值税的不同点,是一定需要理解并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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