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收入准则完善了原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基础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取代,采用的是“控制权转移”模式,可以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相比于原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有着更加可靠的收入确认模式,实现企业自由裁量的控制,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精确性,但同时也对会计核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在会计核算中落实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会计核算方法能够得到熟练的应用,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价值,切实提高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效果,最终推动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收入时点的确认原
收入准则中以商品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标准,该方法主要以会计核算中的“收入费用观”为基础。新收入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认为收入是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例如,商场柜台替厂商售卖商品,在客户接收商品之前,商品的控制权属于柜台,那么收入指的是柜台和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商品在转交到客户之前,柜台零售方没有控制权,那么应当以厂商正式转移控制权为准确认收入时点,换言之,收入确认的标准为控制权转移。在转移控制权过程中,还要细致分析责任人、代理人之间的差异和关系,可以说,能否明确区分其关系对确认收入计量方法有着决定性作用。财务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转移路径从总额法和净额法中选取一种核算方式。总额法确认方式主要应用于商品售卖之前,柜台零售方此时具有商品控制权。净额法适合应用于柜台零售方没有控制权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零售方仅仅为代理人,责任人依然是厂商。
(二)交易价格认定计量
通过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或者余值法可以将分摊价格确定,此方法适用于单独售价不可取的项目中。新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单独售价概念,即在相同或者类似环境下商品的交易价格即为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即根据单独售价对商品成本精确地计算后再对单独售价预测估算,该方法需要依赖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单独售价。会计核算人员视单独售价为可观察输入值,可以根据商品市场波动科学合理预估其单独售价。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将人为主观判断产生的误差最大限度地降低,实现会计信息准确性提升的效果。所谓成本加成法,是对要发生的成本和合理毛利后的价格之和确定单独售价,其中所要发生的成本指的是产品完工达到预期可销售状态的所有成本,按照下式计算:价格=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成本利润率。
新收入准则中,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该综合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重大融资等。可变对价是指合同承诺中很可能改变的价格,涵盖折扣、抵扣、罚款等可能发生改变的价格。所谓重大融资,是指客户收到商品后付出了比合同承诺交易价格多出的部分,采用实际利率法予以摊销。非现金对价,是在以物易物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对价商品的价格,在无法确定公允值的情况下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作为交易价格。应付客户对价,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如果只是为了取得其他商品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应付客户对价不能对当前商品交易价格冲减,而是正常购买相同交易环境下商品所付出的对价。确认交易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多方交易情况,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严谨地判定交易价格。
(三)关于合同履约义务的识别与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只有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和高水平的职业素养才能保证判定结果准确。如果单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较多,首先要明确区分每一项履约义务,保证可以实现单项履约义务的价格分摊。在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后,可以按照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完成价格分摊,并且判断是某一时间段内还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商品性质会严重影响其特征区分性,而其特征区分不以客户的要求而发生改变,企业在评估合同过程中可以忽略客户从外部获得资源对合同产生的影响。特定交易合同中履约义务明确可区分条件主要和承诺特征相关,其特征包括多方面内容,比如“重大修改或定制化”“高度关联性”“重大整合服务”。该履约义务如果没有达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不可区分。
(四)合同变更处理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会计核算人员应深入解读调整内容,提高识别客户合同的能力。通过总结可知,当前常见三种情形下的合同变更类型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本文将不同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方式明确,具体如下:第一,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后,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以原合同为基础,对变更内容没有异议,那么直接新增商品、交易价格即可,同时新交易价格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针对这种情况,会计核算人员可以将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进行核算。第二,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后没有达成第一种协议,在合同变更当日已售商品或服务和未售商品服务有着十分明确的差异性,会计核算人员可明确区分终止原合同时合并变更部分,单独处理新变更部分。第三,在没有满足上述两种情境的情况下当日发生变更,并且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服务难以区分,那么在变更当日可以调整原合同,将变更内容合并形成新的合同,并且核算处理这一单独的部分,对调整部分产生的影响进行精确地计算分析。
(五)信息系统优化
新收入准则由于内容出现调整,企业原有的会计信息系统已经无法完全和新准则相适应。此时,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新收入准则内容变动的前提下做好信息系统的改善优化,将企业各类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关键点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并且从合同管理开始细化各项分类,明确各个环节流程,确保全面确认控制各项收入。比如某公司收入确认关键点为产品交付、控制权转移的销售业务,该公司进行订单签收流程的完善优化,同时对销售发货进行了改善,采取跟踪物流、签收单回传的方式,及时保证收入凭证推送。对于带有单独计价的安装服务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推送订单时应当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对于集成类服务项目需要以合同为依据加强订单的管理,推送重要标志性验收节点。公司使用PPP业务模式的项目或者代理人项确认收入方法为净额法,此时推送销售订单,需要注意避免推送收入。
结语
单独设置政府类项目收入,专门用于政府补助方面的会计核算。此外,为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够符合新收入准则中的规定,企业应当及时改造不能满足准则的流程,加强企业业务传递流程的完善优化,从而在保证财务会计核算满足新收入准则要求的同时,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业务情况。只有企业不断适应规定变化,才能不断完善自身财务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