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通过平台代发货的模式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个体户往往看不到产品的实物,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其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新会法院对这起涉平台代发货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某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维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基本案情
维达公司是国家驰名商标“维达”的权利人。某商店在网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外包装标识为“瑞维达”的纸巾。维达公司认为,该商店销售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瑞维达”“SwissVinda”,分别包含了“维达”、“Vinda”,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商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维达公司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该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某商店在网购平台销售的产品图
该商店辩称,其销售纸巾商标为“瑞维达”,与注册商标“维达”有明显区别,且其销售纸巾是通过交易平台代发给客户的,其看不到货物实物,也不存储货物,因而其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该商店被诉侵权产品与维达公司“维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同类,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所使用的标识“瑞维达”,汉字部分完整包含了维达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汉字“维达”、字母“Vinda”,上述包含部分仅在字体上存在区别。
从整体上看,“瑞维达”与“维达”在构成要素、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近似,该商店销售“瑞维达”纸巾的行为侵犯了维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商店主张其销售产品为网购平台的厂家代发货模式,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所提供的订单详情页面所显示的供应商与侵权产品包装上标记的供应商并不一致,法院认定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销售范围以及维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遂法院判决该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维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该商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中院,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您
经营者对自己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产品是否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注意义务,尤其是采用网络平台代发货的销售模式的,应选择正规的供货商,并查看供货商的授权许可书,同时注意保存详细的进货销售记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销售产品要注意防范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