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张志民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立案时间:年7月22日
执行案号:()粤执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志民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执行到位。
如有线索请联系:林法官,-639。
作者/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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