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我国财政部年2月17日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11号,本讲简称“本准则”或“新准则”),自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1.适应企业实务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实务界、监管部门等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提出建议,需要有一项单独的会计准则以规范合营安排的分类和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因此,为不断丰富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企业实务需要,有必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单独制定本准则。
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IFRS11),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其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将合营安排三分类(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主体)改为两分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二是要求基于合营安排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某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是否存在单独主体不再是据以做出判断的唯一因素;三是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统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取消比例合并法。
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征求意见稿)》,讨论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业务时的会计处理问题。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规定自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取得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号——企业合并》以及其他相关准则,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IFRS11的规定相冲突。IFRS11为我国规范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综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均属于合营安排准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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