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1)定义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其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流入企业的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如果某项资产在减少时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不需纳税,那么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
(2)资产计税基础与资产入账价值的比较
1)取得时:资产入账价值=资产计税基础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取得)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相同的。
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
2)后续计量:资产入账价值≠资产计税基础差异
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
1)初始计量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2)后续计量
①会计处理
A.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还会发生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这些支出统称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应区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a.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b.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注: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以下是延伸辅导知识: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以下是延伸辅导知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有更为清晰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这些量化性规定,不仅便于会计人员操作,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为规范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延伸辅导知识:
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1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B.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C.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a.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
从本质上讲,折旧是一种费用,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逐渐损耗而减少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有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损失;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而引起的在价值上的损失。根据配比原则,对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应在固定资产的预计有效使用期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各期成本费用,从各期营业收入中逐步得到补偿。
b.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或者说企业计算提取各期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依据有:
※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是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即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或原价。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因此,在计算应计折旧额时,预计净残值应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有形损耗;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无形损耗;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当企业按规定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时,发现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c.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下述特殊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注: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更新改造后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d.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亦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
这种折旧方法假定固定资产依使用年限均匀损耗,按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因此,在使用期内的各会计期间(年份或月份)计提的折旧额相等,折旧的积累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比较简便,但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
※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前期工作效率相对较高,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多;而在其使用后期,工作效率一般呈下降趋势,因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逐渐减少。年限平均法不考虑这一事实,明显是不合理的。
※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将随着其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大,而年限平均法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时,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这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是合理的。但是,若固定资产各期负荷程度不同,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时,则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取的折旧数与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也不相符。
这种方法适用于在各个会计期间使用程度比较均衡的固定资产。
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
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在会计实务中,通常以折旧率这个相对数来反映固定资产在单位时间的折旧程度,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乘以月折旧率计算的。
折旧率即一定期间内固定资产折旧额对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或: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类别:
个别折旧率(单项折旧率)。按某项固定资产计算的折旧率,称为个别折旧率或单项折旧率,它是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分类折旧率。分类折旧率是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额与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采用这种方法,应先把性质、结构和使用年限接近的固定资产归为一类,再按类计算平均折旧率。
综合折旧率。综合折旧率是指某一期间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以上三种折旧率各有其优缺点,现行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分类折旧率。
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计算公式为:
年分类折旧率=(某类固定资产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
月分类折旧率=年分类折旧-÷12
年综合折旧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
月综合折旧率=年综合折旧率÷1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亦称作业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完成的总的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作量法和平均年限法都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都属直线法。但是,工作量法是假定同定资产在使用期内依工作量均匀损耗,按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在一定期间内固定资产的工作量越多,其计提的折旧也就越多。因此,固定资产在各会计期间的工作量不同,其计提的折旧额也就不会相等。
这种方法弥补年限平均法只重视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
这与平均年限法又有所不同,这种方法适用于损耗程度与完成工作量成正比关系的固定资产,或者在使用期内不能均衡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周折旧额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
或: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在会计实务中,工作量法广泛应用于以下三种方式:
按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单位工作小时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小时
=[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小时
按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单位里程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行驶里程
按台班计算折旧:
单位台班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台班数
=[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台班数
※加速折旧法——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折旧率时通常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在不考虑预计残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直线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双倍直线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双倍直线折旧率
月折旧率=双倍直线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或: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或者: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净残值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以下是延伸辅导知识:
由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在确定折旧率时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因素,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由于每年的折旧额是递减的,因而可能出现某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所提折旧额小于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额
当这一情况在某一折旧年度出现时,应换为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通常在下列条件成立时,换为直线法计提折旧:该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当期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预计净残值)÷剩余使用年限
*各年计提折旧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能小于预计净残值
避免这一现象的方法是:在可能出现此现象的那一年转换为直线法,即:将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其差额在剩余的使用年限中平均摊销。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采用简化的办法,在固定资产预计耐用年限到期前两年转换成直线法。
※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亦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计算折旧的基数是固定不变的,折旧率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来确定,各年折旧率呈递减趋势,依此计算的折旧额也呈递减趋势。
年数总和法的各年折旧率,是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作分子,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之和作分母。假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n=n(n+1)/2。
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总和
=(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预计使用年限)÷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f.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贷方登记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增加固定资产时而相应增加的折旧额;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清理、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转销的所提折旧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通常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对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在会计实务中,每月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是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进行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是在上月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应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可以由会计部门编制,也可以由各使用部门编制,最后由会计部门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②税务处理
A.处理原则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后续支出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将后续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对上述核算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也对不同内容的摊销期限进行了明确,其中:
对第(一)和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年”。
B.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a.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c.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d.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按直线法在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D.固定资产折旧
a.折旧方法
除特殊情况(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外,一般按直线法折旧。
b.折旧年限
※一般采取简易分类方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规定
以下是相关小资料知识:
“第七十六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电子设备,为年。
※特殊情况下(也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
以下是相关小资料知识:
“第一百三十九条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设备。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一经确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第一百四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短于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折旧年限,且其固定资产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该固定资产可以按合作期限或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
E.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年。
③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税收是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
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A.综述
自有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支出,会计处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重新估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净残值,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自有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由此可见,会计处理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两者没有差异。
根据条例对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定义,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与房屋的日常检修不同,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处理。会计准则要求,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在两次装修期间小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会计折旧期与税法折旧或摊销期有一定的差异,但从实质上,如果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而装修已经报废,该项改建支出也应作为一项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甚微,基于此,我们建议,对自用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实施条例要求,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租入房屋、建筑物,承租方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至少要经过出租方同意),这类改良支出,一般是指租入房屋的装修费。在剩余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B.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方面的差异
设备的大修理支出,会计处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重新估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要求,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显然,会计处理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结果也是一致的,两者没有差异。为了严格区分应当资本化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与应当费用化的日常维修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才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处理。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通常情况下,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在5至10年,如果大修理投入占固定资产原价的50%,尚不能使使用年限延长2年,企业出于成本管理的考虑,会放弃大修,而购置新的设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能够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基本可以判断同时符合第二个条件。以此作为衡量固定资产大修理的依据,会减少更多的纳税争议。
C.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D.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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