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家系统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讲解:

第一节总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是以专门准则进行规范,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相关规范则分散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但国际国内准则对此类业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一、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本准则的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讲以下简称本准则)。

三、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年5月9日,财会〔〕8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准则)于年发布,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实务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类特殊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非货币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以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

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上与新收入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对非货币准则做出相应调整。二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非货币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了规定,便于实务操作,如果废止,则需要逐一修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准则。为了保持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非货币准则。三是明确准则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针对实务中反映的非货币准则的有关实施问题,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适用准则、换入和换出资产时点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非货币准则加以明确。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了非货币准则。

四、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广大利益相关者需求,维护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一致性,财政部对非货币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

原非货币准则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当非货币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其他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不一致时,可能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而导致实务差异。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非货币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

(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新收入准则对存货销售取得非现金对价的情形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规范要求与原非货币准则在范围上出现交叉,且在计量原则上不一致。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本次做出以下修订:一是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五、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六、施行时间

本准则自年6月10日起施行。

七、废止规定

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八、衔接规定

企业对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二节确认

一、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1)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2)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二、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2)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修订前后比较

对于确认时点的专门规范,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了资产确认与终止确认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分别考虑,对换入资产的确认和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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