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B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证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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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正式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年5月28日起实施。

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30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2、变更时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于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5、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第16号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企业对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年1月1日至新第16号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第16号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新第42号准则及财务报表格式通知规定: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这一项目内;企业对年1月1日存在的资产处置收益在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15号)要求,对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并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2)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修订后的准则,其中: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年4月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正式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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