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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江门发布了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最新通知

详细如下:

关于江门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年4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郭永乐摄

街坊们可能还有所疑惑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该如何使用?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问:住宅共用的部位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问:哪些设施算共用设施设备?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业主必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也就是说,不足额交纳维修资金,是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抵押的。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存在续交情况?

答:存在。如果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公共收益金额的50%以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应筹集金额指的是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向业主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街坊们又要提问了

我已经忘了交了多少钱

该去哪里查看呢

查询操作

1、打开“粤省事”小程序,依次点击”专项服务“—”住房服务“

2、点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即可查看交存纪录

来源:江门市住建局、广东省住建厅

运营:江门日报新会站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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